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計價規定的通知
桂建發〔2023〕6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面推進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廣西銀保監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桂建發〔2023〕1號)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廣西銀保監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桂建發〔2023〕2號)規定,我廳決定對全區現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費用定額中的有關費用進行調整,明確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計價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現行各專業費用定額的其他項目費中新增“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按分部分項工程費及措施項目費(含單價及總價措施項目費)為計算基數乘以0.2%計入暫估價,工程結算時,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認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計入工程造價。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項目,未完工部分須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西監管局有關文件和本通知規定,以及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計價。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