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費用定額》,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建設工程費用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增值稅組成, 各項費用的價格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一、直接費
直接費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組成。
⒈人工費:是指按工資總額構成規定,支付給從事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生產單位的各項費用。內容包括:
(1)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或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津貼、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個人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個人的物價補貼。如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津貼、高空津貼等。
(3)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⒉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工程設備的費用和周轉使用材料的攤銷(或租賃)費用,內容包括:
(1)材料原價:是指材料、工程設備的出廠價格或商家供應價格。
(2)運雜費:是指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運輸損耗費:是指材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耗。
(4)采購及保管費:是指為組織采購、供應、保管材料的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包括采購費、倉儲費、工地保管費、倉儲損耗。
⒊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施工作業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以及機械安拆費和場外運輸費或其租賃費,由下列七項費用組成:
(1)折舊費:指施工機械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陸續收回其原值的費用及購置資金的時間價值
(2)大修理費:指施工機械按規定的大修理間隔臺班進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復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費用。
(3)經常修理費:指施工機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級保養和臨時故障排除所需的費用。包括為保障機械正常運轉所需替換設備與隨機配備工具附具的攤銷和維護費用,機械運轉中日常保養所需潤滑與擦拭的材料費用及機械停滯期間的維護和保養費用等。
(4)安拆費及場外運費:安拆費指施工機械(大型機械除外)在現場進行安裝與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試運轉費用以及機械輔助設施的折舊、搭設、拆除等費用;場外運費指施工機械整體或分體自停放地點運至施工現場或由一施工地點運至另一施工地點的運輸、裝卸、輔助材料及架線等費用。
(5)人工費:指機上司機和其他操作人員的人工費。
(6)燃料動力費:指施工機械在運轉作業中所消耗的各種燃料及水、電等。
(7)稅費:指施工機械按照國家規定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及年檢費等。
二、間接費
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和規費組成。
1.企業管理費:是指施工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管理人員的計時工資、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辦公費:是指企業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辦公軟件、現場監控、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降溫(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降溫)等費用。
(3)差旅交通費:是指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費用。
(4)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管理和附屬生產單位使用的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
(5)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企業管理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6)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費:是指由企業支付的職工退職金、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經費,集體福利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等。
(7)勞動保護費:是企業按規定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溫飲料以及在有礙身體健康的環境中施工的保健費用等。
(8)工會經費:是指企業按《工會法》規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比例計提的工會經費。
(9)職工教育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計提,企業為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工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定以及根據需要對職工進行各類文化教育所發生的費用。
(10)財產保險費:是指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等的保險費用。
1)財務費:是指企業為施工生產籌集資金或提供預付款擔保、履約擔保、職工工資支付擔保等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2)稅金: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非施工機械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以及水利建設基金等。
3)其他:包括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投標費、業務招待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保險費等。
2.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
(1)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中已包含《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2〕42 號)中的建安勞保費。
(2)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3)工程排污費:是指施工現場按規定繳納的工程排污費。
三、利潤
是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四、增值稅
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設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增值稅為當期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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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設
工
程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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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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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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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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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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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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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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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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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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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損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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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及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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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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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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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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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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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拆費及場外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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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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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動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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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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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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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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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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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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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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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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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用具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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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及職工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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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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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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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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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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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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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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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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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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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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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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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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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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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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