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勞保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包含在社會保險費中,是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規費,是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發包人和承包人須按照有關費用定額規定計取,不得調整;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建安勞保費。在竣結算時,該項費用項應該怎樣計算呢?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根據(桂建標[2016]17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建安勞保費“...竣工結算時扣完已繳建安勞保費。”,故結算造價應該扣減已繳納的建安勞保費。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根據(桂建標[2016]17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建安勞保費“...竣工結算時扣完已繳建安勞保費。”,故結算造價應該扣減已繳納的建安勞保費。
至于營改增前的項目,根據(桂建價[2016]2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我區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前的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計算問題的通知》,文件明確的計算方法是“...發承包雙方按照費用定額規定計取的建安勞保費與建設單位向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繳納的建安勞保費之間的差額應列入建筑安裝工程價款中結算。”也就是說,結算造價只計算差額部分。

